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何**以其已经与被告刘*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何**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何**申请撤诉减半交纳100元,由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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