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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钟**、白**与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钟**、白**与被告陆**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钟**、白**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诉,被告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钟**、白**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反诉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杨**、钟**、白**撤回起诉。

二、被告陆**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杨**、钟**、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00元,由被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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