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杨**、钟**、白**与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乙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某某与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漆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尹某某与常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马*与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