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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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