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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