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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