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甲、翟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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