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梅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梅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12月15日经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梅某某向张某某当面道歉;
二、梅某某出张某某的医药费用650元;
三、张某某不再追究梅某某的法律责任;
四、双方从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新的矛盾。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