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包*某与申请人包*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包*某与申请人包*甲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12月5日经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包*某和包*甲相互当面道歉;
二、包*甲妻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包*甲自己承担,病情如有变化,后果全由包*甲自己承担;
三、包某某妻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包某某自己承担,病情如有变化,后果全由包某某自己承担;
四、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五、双方不得因此事再次向对方寻衅滋事,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