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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11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曹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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