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路某某、李**、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路某某、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经岷县u0026ldquo;148u0026rdquo;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主持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由李**和吴*赔偿因故意伤害路某某的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李**和吴*各肆万元),剩余赔偿部分由其它嫌疑人承担。
二、路某某获得李某某和吴*的赔偿后,路某某自愿放弃追究李某某和吴*的刑事责任。
三、本协议达成后,路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路某某、李**、吴*三方各持一份、人民法院一份、u0026ldquo;148u0026rdquo;法律服务中心留存一份,五份内容完全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协议于2015年1月29日成立,三方签字生效,三方应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