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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