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书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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