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刘*乙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外流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渭民一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杨**、钟**、白**与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与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漆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李**与张**、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