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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6日,被告用斧子击中原告头部,使原告昏迷不醒,导致终身失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0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纯属虚构,当时原告父亲与被告发生冲突,虽然场面混乱,但被告并未失理智,也未殴打。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侄女。2013年12月26日下午7时许,原告听到其父叫骂并去被告家,忙赶来劝阻无果,后原告及其家人均进入到被告家院内。被告丈夫顺手拿镢头抡起,被原告弟弟马**抱住推到灶房内。被告殴打了原告父亲,当时人多混乱,原告受伤。次日,原告到定**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皮裂伤,支出费用共计439.6元。原告的伤被定西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支出法医鉴定费15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及鉴定费条据,定**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原告未提供被告殴打侵权的证据,公安机关也未查实被告侵权的事实,也不能推定出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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