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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木匠。2014年5月1日被告叫原告去为其父母做棺材。原告当天在电锯上干活时,电锯将原告的右手大拇指截断,被告将原告送到通**民医院,通**民医院不能治疗,原告自己乘坐出租车到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大拇指断离。原告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6505.1元,原告从合作医疗报销了3672.75元,剩余2832.53元未报销。原告伤残等级按九级赔偿。因此,被告雇佣原告,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32.53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22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20431.04元,共计33403.57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和李**口头达成被告将父母的寿材以4000元的工价、六天至七天的工期承包给李**制作的承揽协议,原告是李**叫的雇员,与被告没有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从事木工作业、掏刨床的木杂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没有关停电锯电源致自己右手大拇指受伤,其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木匠。被告要给父母亲制作棺材,被告姐夫先找到另一木匠李**,李**说自己一个人不能做,被告姐夫就找了原告。2014年5月1日,原告和李**到被告家中用自己的刨床、锯子等工具给被告父母亲制作棺材,被告提供了木料,要求制作两个三底两盖的棺材。当天11时许,原告在掏刨杂时被锯片将右手大拇指一节锯断,原告住院治疗,被告给付了原告半天的工价。李**因一个人不能做,要求被告再找一个木匠,被告又找了一个木匠,两个人将棺材制作完成后,被告给付了工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合同行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原告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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