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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李**与张**、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李*某诉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李*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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