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已与被告马某某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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