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寻找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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