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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