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杨**、钟**、白**与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乙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某某与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某某与常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马*与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某某与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