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2015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对其经济损失已经赔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曹某某与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漆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李**与张**、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扎某某与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