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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2015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对其经济损失已经赔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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