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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