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李某某与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赵*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景淑琴与董**、董**、杨**、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钟**、白**与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小*诉被告于新高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