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李某某与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赵*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钟**、白**与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与康**、苟**、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王**与文彬财、袁玉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