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