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余生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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