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4月16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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