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景淑琴诉被告董**、董**、杨**、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景淑琴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董**、杨**、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景淑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景淑琴撤回对被告董**、董**、杨**、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姚**、景淑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