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蒲顺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蒲**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文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赔偿款后,余款47875元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蒲**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文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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