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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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