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唐小*与张**、张**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刘随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银花与陈**、张*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张**与蒲顺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与吉**、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蔺**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丁**与王*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