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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刘随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娟诉被告刘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且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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