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裴*甲诉被告裴*乙、裴*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裴*甲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裴*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裴*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75元,由原告裴**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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