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范**、陇西**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范*来存款人民币28250.75元(含诉讼费400元,执行费38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陇西**民医院存款人民币4751.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