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范**、陇西**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范**、陇西**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范*来存款人民币28250.75元(含诉讼费400元,执行费38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陇西**民医院存款人民币4751.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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