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宏诉被告裴**、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宏,被告裴**,被告张**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日,田**与我打架时,二被告参与打架,将我打伤,住院治疗5天出院,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900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元,资料复印费50元,共计209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裴*建辩称:我是劝架的,没打原告,不同意赔偿。
被告张**辩称:我是劝架的,没打原告,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原告吴**与田**打架时,被告裴**、张**进行劝架。2012年2月16日,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赔偿损失,2012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陇福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由田**赔偿吴**损失900元。2014年7月17日,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裴**、张**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09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以二被告对其殴打、将其致伤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的证据不足,其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