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张**与蒲顺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蔺**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丁**与王*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裴*甲诉裴*乙、裴*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赵*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