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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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