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诉被告段*、王**、潘**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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