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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段*、王**、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诉被告段*、王**、潘**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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