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侯**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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