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诉被告康**、苟**、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于2014年11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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