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龙某某与申请人舒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龙某某与申请人舒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1月9日经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舒某某不再追究龙某某的任何治安责任;
二、龙某某自调节之日起,和舒某某好好过日子,不再殴打舒某某,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