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谈龙芝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杨**与申请人谈龙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与申请人谈龙芝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1月4日经岷县公安局梅川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二人以此不再发生任何事情;

二、二人以后喝酒后,不准打架斗殴;

三、自调解之日起,双方不得因此事向对方寻衅滋事或打架,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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