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心小学、伏存儿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伏存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心小学、伏存儿因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3月15日经秦安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安**小学给付伏存儿8000元,三日内将现金交至司法所,由司法所再交至伏存儿手中给孩子看病。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