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白振X、袁X、白*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张XX与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XX与任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XX与文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禄XX与蔡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高XX与赵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X与刘*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崔XX与张*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XX与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XX与王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