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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方某某、甘肃顺**限公司、平凉市**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鸡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某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收取134元,由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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