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方某某、甘肃顺**限公司、平凉市**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鸡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某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收取134元,由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杨XX与白*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X与刘*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崔XX与张*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XX与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XX与王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师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刘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某某与孙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胡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