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胡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9)合民初字第475号李某某、黄某某与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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