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9)合民初字第475号李某某、黄某某与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与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XX与白*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X与刘*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崔XX与张*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XX与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