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杨XX与白*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X与刘*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XX与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XX与任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XX与文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XX与张*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位XX与王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武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