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陈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