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陈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杨XX与白*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X与刘*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崔XX与张*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XX与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XX与王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师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刘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某某与孙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