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合民初字第384号李某某、何某某与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师某某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某、何某某已领取赔偿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马*与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XX与白*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X与刘*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崔XX与张*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XX与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刘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胡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乙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