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1)合民初字第462号杨某某、齐某某与王某某、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经本院多次执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划拨,申请人齐某某已领取赔偿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
马*与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XX与白*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X与刘*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崔XX与张*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XX与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师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郭某某与刘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胡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乙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