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XX与被执行人杨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XX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杨XX与白*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X与刘*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崔XX与张*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XX与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XX与王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兰与巩X涛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X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X与白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