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X兰与巩X涛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X兰与被执行人巩X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巩X涛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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