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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XX与蔡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禄XX诉被告蔡XX、杨XX、孙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禄XX诉称,2012年3月21日,被告蔡XX因个人恩怨叫上原告等人与刘X一伙人打架。在打架中,原告被刘X、孙X、胡XX、温XX、路X等人持凶器毒打致伤,先后在庆**民医院、西安**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42680元,交通费3600元,原告还需要康复治疗,一年后做二次手术,需今后治疗费15000元,护理费7000元,伙食补助费3500元,共计71780元,除去胡XX赔偿8500元,李XX、温XX、路X各赔偿5000元。下余部分要求三被告承担。被告蔡XX、孙X辩称,他们参与打架、禄XX受伤均是事实;杨XX辩称刘X等人打架的钢管等工具确系他提供,禄XX的受伤他也有一定责任,三人均表示愿意赔偿禄XX的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太大,他们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蔡XX与刘X之间因旧怨相互约定打架解决。约定之后刘X叫了被告孙X及胡XX、温XX、路X、李XX等二十余人,并让被告杨XX准备了打架工具钢管等。被告蔡XX也纠集了禄XX等十余人,携带钢管,准备械斗。下午17时许,双方在正宁县永正乡友好村二组沟边一大场中械斗,打架中致禄XX受伤,在庆**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并先后在西安**医院就诊三次,在西**院做过CT检查等,共花医疗费37040.14元。其中胡XX已赔偿8500元,李XX、温XX、路X已各赔偿5000元。下余13540.14元。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禄XX的医疗费5040元,今后医疗费9000元,共计14040元,由被告蔡XX赔偿7000元,孙X、杨XX各赔偿352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蔡XX承担100元,孙X承担50元,杨XX承担50元。

限各被告自收到调解书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会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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